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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时间:2019-11-1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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