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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时间:2019-11-1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

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

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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