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更多
联系我们

电话:13913018758 

微信:13913018758 

联系人:丁正东律师 

邮箱: 94677141@qq.com 

网址:www.lawyernjdzd.com

详细内容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时间:2019-11-12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三)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13、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14、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劳动者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拒绝支付。
  15、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有权请求侵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16、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Copyright 2019 南京丁正东律师网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0号3-105,江苏苏恒律师事务所 

服务热线:13913018758

seo seo